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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2019年第三十八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关问题答疑(龙湖双珑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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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5 08: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南宁市2019年第三十八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关问题答疑的通知

南自然资发〔2019〕256号


各意向竞买人:

我局于2019年4月19日发布了南宁市2019年第三十八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针对部分意向竞买人对该期GC2019-041地块涉及问题提出的答疑要求,经会同青秀区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住建局、南宁市教育局研究,我局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竞配公租房的问题


(一)对于竞配公租房移交对象的问题。根据建设要求,公租房的产权属政府所有,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竞得人无偿移交给南宁市住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公租房在开发建设、移交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由竞得人自行承担。以上内容由南宁市住房管理部门监管。

(二)对于竞配公租房是否属于公益性物业的问题。竞配公租房系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并出租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即属于公益性物业。

(三)对于竞配公租房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配建的公租房非视同销售。

(四)对于公租房配建成本能否计入土地成本涉及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公租房配建的成本可计入相应的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进行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可将配建的公租房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公租房配建成本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对于竞配公租房优惠政策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中有关条款,企业配建公租房可享受免征部分税务、给予相应补贴等优惠政策。

二、关于规划设计条件的问题

对于意向竞买人提出GC2019-041地块“相邻建筑之间高差较高建筑高度能否在15%-20%;‘相邻’是指与东西南北四周相邻建筑都要有较高建筑的20%-30%落差,还是只要南北向或东西向建筑间有20%-30%的高差即可;能否在地块中部视线通廊下设置低层建筑”的问题,《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2019-011)城市设计部分已明确:相邻建筑之间落差宜取较高建筑高度的20%-30%……地块中部设置南北向视线通廊,宽度20-30米。因此,如落差取值15%,相邻建筑之间高差约9米(即三层),视觉效果并不明显;上述相邻建筑之间高差指南北向建筑之间的高差,地块内建筑整体应形成北高南低趋势;不能在地块中部视线通廊下设置建筑物。此外,建筑高差及视线通廊问题,需在具体方案中通过视线分析、效果图表现等方式明确。

三、关于配套小学校建设资金及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问题

GC2019-041地块出让起始价,已包含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小学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4〕32号)计收的配套小学校建设资金,以及根据原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150号)征收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因此,地块竞得人按要求付清成交地价款后,无须再另行缴纳上述两项资金费用。

四、关于市政道路及市政管网的问题

根据我市2019年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争取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滨江路污水管、强弱电及经二路主体工程建设。

五、关于地块涉及学区划分的问题

GC2019-041地块目前尚未划分学区地段,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后,教育管理部门将按照实际及时划分地段。同时,地块所处片区规划的南宁市开泰路小学、开泰路中学项目计划2019年开工,中小学建成后,再由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

特此通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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